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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落私政策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立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1656人看过


因落私政策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立案
---杨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公房管理案法律评析

【关键词】

公租房  落私  房屋产权证书  历史遗留问题
 
【要点提示】

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法院目前不直接受理和审查。针对此类问题当事人一般会通过向政府信访、申请,争取进入行政审查、行政复议阶段,从而再诉讼解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

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1964年,涉案房屋被改造为国家所有。1965年,杨某户口在涉案房屋内落户。此后,涉案房屋被收归国有后被拆除,并由房管局在原址上重建。2011年,在杨某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市国土资源局将涉案房产登记在闫某名下,并向闫某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杨某认为,闫某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而且由于某市国土资源局登记行为,直接导致作为该房屋承租人杨某,无法按照原公租房租金继续承租。且闫某多次要求杨某腾退房屋,已严重影响杨某及家人的基本生活。

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产证第XXX号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裁决】

对起诉人杨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对历史遗留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杨某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第XXX号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因落实私房政策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此不予立案。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房产纠纷,如何救济?

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我国法院目前不直接受理和审查。故有此类问题当事人一般会通过向政府信访、申请,争取进入行政审查、行政复议阶段,从而再诉讼解决。但对以前的错案,如有新证据,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律师温馨提示:虽然,我国法院目前仍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不直接受理和审查。但,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发布的两份司法指引文件,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换言之,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导致历史所遗留的私房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法律障碍,事实上已经或即将消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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