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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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婚前承租,婚后房改售房取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714人看过

网友: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要离婚,婚前一方承租的房子,婚后通过房改售房方式取得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
算的,因为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你们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等。
 
类似案例:
张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张某作为原告,委托我所杨宝胜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该房产是婚前刘某承租,婚后双方通过房改售房的形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否认。
经过杨律师周密的辩论思路,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房产的不可分割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45000元。【详见张彦彬诉刘动友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651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并致分居,失去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与尊重,双方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后收养之女刘X1现已成年,故对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共同财产,即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就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义幢X门X号楼房一套,系原、被告婚后取得的承租房屋并通过房改售房方式取得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因该房系一居室楼房,离婚后不再适于由原、被告共同所有并居住、使用,本院在综合考虑房屋所有权状况以及房屋来源的情况下,酌情判决由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本院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房屋价值基础上酌情确定。二、被告为证明丰台区角门X号院南华小区X号楼X号楼房的所有权问题虽向本院提交所有权证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并不能对购房的具体出资情况加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且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签字确认的字条、物业公司证明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均证实原、被告并非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加之被告亦认可该房购买后一直由案外人张X1一家居住,本院在此情况下无法确认该房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主张分割该房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

      二、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X幢X门X号楼房一套归被告刘X所有,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房屋折价款九十四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张X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刘X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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