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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纠纷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次举报

平果县马头镇龙居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与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等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纠纷案分析意见
一、导读
1、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对“土地的来源没有实质调查的职权”,对“土地来源的合法性”需另行起诉
在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第三人取得土地违法,被上诉人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在给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核实第三人的土地来源,属于发证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平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平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黄冠等八十户补办建设用地、准建手续的通知》。被上诉人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根据该“通知”给予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法律依据。
同时,就上诉人主张的“第三人土地来源不合法”问题,建议上诉人“另行起诉”。
2、关于不动产权属争议问题,通过确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对“土地的来源没有实质调查的职权”,对“土地来源的合法性”需另行起诉
三、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阳街187号。1993年6月17日,原雷感村龙居4队村民林贵利(已故)与原审第三人欧明签订《荒地转让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林贵利将其所有的一块荒地转让给欧明建房,该荒地位于18米街道以北,屋基面向西北部大凹地处边左边近农荣恩家,右边靠(注:此处空白),后面靠汽车修理厂围墙边止。房屋基地长18米,宽4.5米,面积81平方米,转让费为11000元。同日,由林贵利之子林荣山向欧明出具了收款收据。1995年5月,在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工作中,原审第三人欧明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建私房,平果县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5月10日作出平土处字(1995)第5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8544元(已交)。1995年5月15日,平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其违法买证(注:应为违法买地),作出平建处字(1995)第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48元(已交),原审第三人欧明在1995年6月13日、6月27日又分别缴纳了耕地占用税484元,表格工本费30元和建房开发费100元。平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平果县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作出的平政发(1995)108号《关于同意黄冠等八十八户补办建房用地、准建手续的通知》,同意其补办建房用地准建手续。原审第三人欧明因此取得了平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12月21日颁发的(1995)5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1995)5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0月22日,平果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给其(1995)地证字第56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平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平果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均登记其用地面积为96.8平方米。由于原审第三人欧明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其登报声明作废。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1年11月16日为原审第三人欧明重新补办了地字第4510232011002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另查,原审第三人欧明已经于1993年12月在争议地砌下房屋基础。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颁证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查的对象是被告平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争议地是否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五、分析意见
虽然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但对于权属纠纷问题行政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因行政机关登记行为属于确权行为,则若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登记错误,则行政登记机关应当有义务在查清事实真相后确定是否变更登记。
当然,根据规定,土地权属纠纷由政府处理,但是在行政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情况下,若利害关系人先行提起土地确权申请,则因土地确权时间过长,待政府部门确权下来后再起诉要求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当然,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是否能追加登记部门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则存在疑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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