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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生育奖励假、陪产假汇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为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政府部门陆续推出了一些了配套措施,各地通过修改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相应增加产假和配偶陪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在对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奖励假进行了梳理,主流的奖励形式为女方产假奖励和男方护理假两项,此外还有一些特别奖励,比如北京地区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各地区生育奖励假期汇总



小结

综合来看,各地区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最长的可以达到一年。


延伸阅读


一、陪产假的享受,必须以合法生育为前提。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生育情况更加因为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差异和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差异而错综复杂。因此,作为普通的用人单位很难全面掌握劳动者的生育信息,更难判断劳动者的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陪产假的享受,法律又要求必须以“合法生育”为前提,这样一来,又需要用人单位对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准确地判断。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借助计划生育主管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做出决定与判断。


二、用人单位核准陪产假要心中有底。


一般来说,实践中有几种明显的情况,可能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


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未婚先育的情况,即尚未领取结婚证书之前,或无法提供结婚证书等材料,就已经发生生育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两个不同的情况。从法律规范而言,虽然婚前性行为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但也不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因此在尚未进行结婚登记前已经怀孕的情况,本身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直至生育时,仍未进行结婚登记,则属于非婚生育,是一种明显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已经育有两个以上子女,却无法提供由计生部门开具的第三个子女合法生育的证明材料。但由于生育的核准情况十分复杂,这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违法生育,在必要时用人单位也可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的生育行为,以帮助核准男职工的“陪产假”申请。


上述两种典型涉嫌违法生育的情形,若能认定为违法生育的,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涉及男职工提出的“陪产假”申请。当然实践中,还存在这操作的时间问题。因为提出“陪产假”申请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是否的批准,而核实存疑情况是否属于合法生育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此时用人单位可令劳动者做出合法生育的承诺,并“先予批准”陪产假期,若事后发现不符合批准的情形,再行追回相关待遇也未尝不可。a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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