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而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如果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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