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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风险之被代持者风险案例三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1次举报

房产逐渐成为中国人持有财富的重要方式。由于政策、税费及规避婚姻、继承及债务等风险的考虑,把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有人说,按照现在的上海房价,两个上海土著结婚,相当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而外地人跟上海人结婚相当于借壳上市,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则相当于IPO。


由于限购、税费等考虑,不少人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签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这种现象叫“房产代持”。但是,规避政策之外,代持房产的双方有可能会面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风险。



实际产权人欲出售房屋,房产代持人拒绝配合


2012年初,冯晨和再婚妻子肖微欲购买上海一处房产。可是,按照当时上海市的限购政策,冯晨与肖微名下已各有一套房产,不能直接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冯晨便借用女儿冯叶的名义买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冯叶名下。


冯叶大学毕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表示自己要和男友结婚,需要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希望父亲与继母将房屋卖掉,将购房指标还给自己。继母肖微数落了她几句,认为结婚就应该找个有房有车的,和老公一起还房贷是件辛苦的事情。冯叶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矛盾逐渐升级。卖房过程中,她拒绝配合父亲及继母出售该房屋,并改口称这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所有,父母无权卖房。冯晨和肖微愤怒之下将冯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冯叶名下的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产登记在冯叶名下,冯晨夫妇请求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必须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确有错误。冯晨夫妇作为冯叶的父母,在她读大学时,支付房产首期款,承担按揭还款,而冯叶参加工作后,开始量力而行地偿还月供至今,双方的这些行为既符合个人经济行为模式,也符合家庭伦理和人之常情,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房产代持协议,不能证明冯晨夫妇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他们诉称是借名买房、代持房产,既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着有关涉案房产的全部义务,享受着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切权利。冯晨、肖微缺乏相反证据推翻产权证书的记载,缺乏证据证明产权证书记载错误,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一个家庭,就这样分崩离析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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