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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风险之被代持者风险案例二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7次举报

房产逐渐成为中国人持有财富的重要方式。由于政策、税费及规避婚姻、继承及债务等风险的考虑,把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有人说,按照现在的上海房价,两个上海土著结婚,相当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而外地人跟上海人结婚相当于借壳上市,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则相当于IPO。


由于限购、税费等考虑,不少人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签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这种现象叫“房产代持”。但是,规避政策之外,代持房产的双方有可能会面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风险。



代持人突然去世,房产作为代持人遗产被继承


2010年,赵小文与张欢是结婚不久的小夫妻。赵小文的母亲早逝,独自带大女儿的父亲赵程买了一套3000万元的别墅,让女儿女婿同自己一同居住。但因限购和贷款政策的原因,房产登记在女儿赵小文名下,父女俩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2015年,赵小文因车祸重伤不治身亡。3个月后,赵程找到女婿张欢表明房子是自己购买的,张欢应当予以返还。张欢认为房屋登记在赵小文名下,其死后该房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协商不成,赵程将张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别墅为自己的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作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赵小文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赵程声称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因为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和出资凭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老父亲败诉,这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故事背后更平添了几分悲剧色彩……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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