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某、苏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宋某某向苏某某购买房产,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44万元,卖方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卖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某某地产公司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宋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15万元定金,该款项托管于某某地产公司处。合同签订后,由于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01
宋某某提起诉讼: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苏某某返还定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7600元;3、某某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宋某某支付的定金15万元,由某某地产公司予以返还;3、苏某某支付45万元违约金;4、某某地产公司就前述45万元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66号 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1、苏某某在与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宋某某涉案房产已经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解除,苏某某应当向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2、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本案所涉房屋交易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报酬,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交易双方如实报告。查封信息属于房产的基本信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决策,某某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核实并尽快如实报告。某某地产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的法定义务,使宋某某基于虚假情况签订了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发生损失,某某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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