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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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买卖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的江苏高院案例裁判观点之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506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433号

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应当缴纳差价收益金,黄子霞应当明知。黄子霞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并未排除系争差价收益金。因此,承担系争差价收益金系黄子霞自愿。事实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时,黄子霞自愿缴纳了该笔资金。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子霞要求林涛承担系争差价收益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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