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2592号
本案张国栋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始签于2008年6月,张国栋在取得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即与史永勤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史永勤。其合同签订行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且双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所依据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业经该法院再审撤销。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史永勤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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