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466号
计建新、龚晓宏与苏冬炎于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关于转让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计建新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计建新关于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466号
计建新、龚晓宏与苏冬炎于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关于转让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计建新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计建新关于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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