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于2010年初因多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代持者否认其为真正所有权人,现郑先生打算通过确权诉讼要回自己的房屋。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出台,而郑先生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屋了,如果诉讼赢了,他不知道拿回来的房子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法律实践中,在涉及房产相关纠纷中,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经常出现实质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房屋登记错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及公房改制引起等,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往往导致物权纠纷的产生,致使最终需要对房屋产权归属予以确认。
由此可知,确权之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物的真正归属状态,它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查明物的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确权之诉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新购”范畴,郑先生通过诉讼取得该第二套房产亦无须支付房产税。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