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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这样离职,竟然也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18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助,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法律一般将其称作为“经济补偿”,是对员工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偿措施。当然,不是所有员工的离职都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获取的条件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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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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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9.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作为员工离职必须确认的项目,每一个HR都需要牢记法律规定的各种情况,才能保证员工离开的时候不会心生怨怼。处于人事纠纷中心的HR们,一起共勉(? ?_?)?






关于是否支付赔偿金的情况,涉及很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法律规定很清楚严格,小薪上面只是列举了一部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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