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摘编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 潘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周颖。原题为;《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兼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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