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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案例七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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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15号

虽然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涉及到劳务提供,有时也都会涉及工作成果,但二者的法律特征并不相同。根据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雇佣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内容是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给付报酬;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和定作人基于承揽合同而建立,其权利义务内容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其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合同的标的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雇员提供劳务是合同的直接目的,而不论雇员是否有工作成果或工作成果合格与否;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不论承揽人是否付出劳务或付出劳务多少,其只要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即可。二是提供劳务的内容、性质及报酬确定的考量因素不同。雇佣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技术含量一般比较低,雇员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未经雇主同意,雇员的劳务必须自行提供,其报酬也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值确定,一般根据劳务付出时间定期结算和支付,雇员的劳动工具一般由雇主准备;承揽合同关系中,工作成果的完成不但需要承揽人提供劳务,还需要承揽人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工具和技术等,承揽人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一种手段和一项内容,且所涉劳务并不一定完全需要承揽人自行提供,承揽人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报酬主要根据工作成果确定,除含劳动力价值外,一般还包括使用设备、技术的合理成本及利润等,同时还要考虑工作内容和工作情况的变化等进行确定、结算和支付。三是主体间的关系和地位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时要听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雇主可以决定雇员提供劳务的时间和范围,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即可,具体的完成方式,包括具体的工序、工作时间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定作人可以监督检查,但无权干预。四是法律关系存续的期限性不同。雇佣关系一般为雇员向雇主长期地、持续性地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的承揽人往往向定作人一次性地提供工作成果。五是风险承担不同。承揽关系所涉的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对工作成果不承担风险。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区分二者关系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王珍祥所从事的工作系为崔增田打包吊运废纸壳,属于崔增田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在崔增田指定的场所工作,并使用崔增田提供的劳动工具及设备,工作时间和范围由崔增田决定,报酬也是根据打包废纸壳数量的多少由崔增田定期支付报酬。基于上述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该打包废纸壳工作的技术含量比较低,王珍祥与崔增田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被管理与管理、被支配与支配等人身关系,而且该劳务系由王珍祥亲自提供,其亦不承担废纸壳打包前的货物未交付风险,加之其自2013年6月起即为崔增田从事案涉打包吊运废纸壳工作,具有雇佣关系关于劳务提供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因此,应认定王珍祥在案涉法律关系中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工作目的和合同标的为提供劳务,故一、二审法院关于崔增田与王珍祥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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