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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4次举报

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2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9、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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