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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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抢红包会构成赌博罪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临近新年,各大亲戚朋友群又开始了红包大作战。


更甚者被朋友拉到陌生群里面,开启红包接龙、猜大小....各种花式玩法,不断有人“创新”玩法,已经滑向了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这就是微信红包赌博。





抢发红包是当今盛行的一种联谊兼娱乐活动。微信红包,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不带营利性质,则可视为赠予,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涉嫌赌博。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就涉嫌开设赌场。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在微信群上,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收取输的人的钱款,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则明显可以认为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不同于一般微信群抢红包的娱乐活动,在微信群中,用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一般都定有规则,结果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因此,用微信红包赌博,是涉及赌博罪的。




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微信红包赌博涉及赌博罪的,一般按照以下方法处罚:


1、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被查实参与微信红包聚众赌博的或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组织利用微信红包聚赌也可视为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只是单纯的起到邀约、召集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人,则还是聚众赌博罪进行认定。




案例:


小游在微信里建立了一个名为“接龙敢不敢”的微信群,后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有群成员19人。群内公约为:由群主小游先发红包金额200元,红包个数6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即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同时规定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金额的红包。两个月以来,有部分成员赚了4万余元,而运气最差的成员则输了5万余元。今年4月26日,群成员康某妻子因康某抢红包损失金额3.6万元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分歧


关于小游等19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游等人的行为只是朋友之间的娱乐,虽然行为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游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可以看出,赌博罪的典型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而从本案中输赢的金额来看,参与抢红包的成员输赢多达5万元之多,并非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再次,结合到本案情况来看,小游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中的红包抢的均为金钱,且19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两个月之内长期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间输赢多达5万余元,营利意图非常明显。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的特征。


综上,小游等19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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