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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上有夫妻2人签字,一张只有丈夫签字,是不是都要夫妻一起还?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0次举报

丈夫的债,妻子要跟着一起背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宁波江北法院近日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了2起涉及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同一对夫妻。


案情回顾


家住宁波的钟女士、姚先生夫妻,是被许某和朱某分别起诉到法院的。


许某起诉说,2017年10月16日,姚先生自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他借款30万元,姚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之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于是,许某将姚先生夫妻二人都起诉到了宁波江北法院,要求两人归还欠款30万元。


与许某的情况不同的是,朱某在诉状中表示,2017年12月6日,钟女士与姚先生向他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有钟女士、姚先生两人共同的签字捺印。之后,钟女士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因此朱某也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一张借条是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捺印,另一张借条上仅为姚先生一人签字捺印,这两笔债务,是不是都要夫妻两人一起还?


法院判决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第一笔30万元借款,由于借条上有姚先生签字且姚先生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姚先生与许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许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笔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姚先生与许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法院认为,由于借条上由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签字确认,且原告朱某将出借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钟女士账户,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女士与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承办法官邹娟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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