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苏淮安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孩独自骑电动车将一名路人撞倒致死。其父称,家中有两个孩子无法同时接送,就让大女儿自己骑车上学。那么,这起事故谁来负责呢?
律知简析:12月13日,江苏淮安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孩独自骑电动车将在自行车道上行走的路人撞倒,被撞路人因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对于这起交通事故谁该为此负责的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骑行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的肇事者年仅12岁,引发交通事故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本案当中行人未走人行道而在自行车道上,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次要因素。具体责任认定要看交警作出的的事故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从刑事责任方面来看,而因为小女孩不满14周岁,其免于刑事处罚,可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