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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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况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456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款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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