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买不起房的日子里
只能靠租房解决住宿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诚信体系缺失、市场主体失衡、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房屋租赁纠纷频发。
接下来,小编结合具体案例,梳理房屋租赁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房屋租赁市场参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减少纠纷,防患于未然。
1
“二房东”涉嫌诈骗被公诉
房屋被多次转租
42岁的许某是外地人,在上海没有工作。今年2月份,许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搜索到一套房子要出租,便很快通过中介联系到房东。双方见面后,商定签订一年租赁合同,10天后交房,许某必须在交房当日一次性付清一年房租。第二天,双方正式签合同,许某付了3000元定金先行入住,以骗取房东信任。
此时的房东并未察觉异样,不过,许某却动起了歪脑筋。
就在许某入住的当天,他开始四处找人“转租”。几天后,陈某看到出租信息和许某取得联系,实地看完房后选择了其中一个房间。许某表示,自己是二房东,已经与房东签了2年租房合同。陈某租房心切,对房间也满意,就和许某签了月租金3000元的一年租赁合同,押一付三共人民币12000元(支付宝3000元,现金9000元)。
出租成功后,许某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三天后,又一名租户到许某这看房,并当场决定租其中一间。这次,许某直接冒充房东,与他签订了三个月的租赁合同,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100元。
然而,交房的日子越来越近,许某害怕骗局被揭穿,选择了逃跑。
房东识破骗局
房东来找许某收房租的时候,看到的却是一名陌生女子,门锁还被换了。了解情况后,房东和陈丹都知道遇到了骗子,许某的电话已经无人接听,陈某迅速报警。经调查,许某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100元。
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最终,犯罪嫌疑人许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求租人,要选择正规中介公司提供租赁房源,把好房屋产权第一关;遇到转租,要第一时间联系房产所有人,弄清转租人与房主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债务关系,不能听信转租者一面之词。对房主而言,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如房客未付清全部租费,应在协议显眼处注明所欠费用,并由房客签字认可,既能避免日后纠纷,也能使二次承租者明白事实真相。
2
多次转租,房屋漏水谁来担责
房屋渗水遭停水电,四租客被迫搬离
陈女士是这套房子的主人,2014年8月,她把位于一套房子租给了“二房东”老林,租期两年。随后,老林将房子装修后,隔成多间租给3名房客。
后经陈女士同意,老林又将房子转手出租给小周,租期至2019年7月。小周作为“三房东”,支付了3.5万元给老林作为装修补偿款。
小周接手这套房子后,除了原先的3名房客,又搬进来一名新房客。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住在楼下的邻居说天花板漏水了,检查后发现是老林装修时浴室地面防水没有做到位。
因为漏水,邻居一直在抗议,但老林和小周又无法协商解决。于是,房屋主人陈女士就于去年10月授权小区物业对这套房子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停水停电后,4名房客住不下去了,就相继搬离,“三房东”小周也退还了租金和押金。
漏水谁来担责,“三房东”能否索赔
随后,“三房东”将房屋主人陈女士和“二房东”老林告上法庭。小周起诉认为,停水停电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要求两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租金、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面对“三房东”起诉,陈女士说,因房屋渗水严重,老林和小周未能解决,自己授权物业停水断电没有过错。另外,老林装修改造未经她同意,与她无关。“二房东”老林则辩解说,双方虽然签了租赁合同,但之后他不再参与房子租赁事宜,3.5万元是补偿他装修的投入,装修设施已归小周所有,所以现在不应该再向他追讨装修投入。
合同没约定,装修补偿不能退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女士授权物业停水停电没有错,但在租赁合同期间,小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产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而老林作为小周的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正常居住质量要求的房屋。但是,因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因此小周主张支付违约金法院无法支持。另外,小周提出退还装修补偿款3.5万元,因双方均应对漏水承担责任,而且小周也因装修设施出租获利,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判决指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老林收取的押金和多收取的租金理应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三房东”小周和“二房东”老林的租赁合同,老林退还小周押金和多收取的租金共计8000多元。
3
租期未满转租房屋 房东被索双倍押金
房屋租期内,房东转租
2008年5月份,朱某(房东)与何某(房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23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何某向朱某预付押金5000元,并预交3个月的租金6900元;以后每月租金,何某须在每月5号前向朱某预付。……若租期未满,何某提前退房,属违约行为,朱某有权不退还押金;反之若租期未满,朱某要求何某提前退房,则朱某应双倍偿还何某的押金。”
合同签订后,何某交付了2008年6月至8月的租金6900元及押金5000元给朱某,朱某则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设备交给何某管理使用。
2008年8月份,何某因事回广东老家一趟,当其9月6日回到贵港市时,发现租房门锁已被房东朱某更换,租房内自己的财物也被朱某搬走。后来何某获知,9月初的时候,房东朱某已将该房屋另行转租给他人。
何某随即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何某将房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被告双倍返还租房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朱某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未满,甚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原告何某,就擅自将出租房门锁更换,甚至还将房屋另行转租他人,其提前要求原告退房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朱某双倍返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