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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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941人看过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对自有房屋进行的搭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其拆除和处罚系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律师提示】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可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友好解决相关争议,如确需通过法律诉讼措施进行权利救济,请及时寻求并委托专业房产律师处理,尽量避免自以为是和病急乱投医,否则可能事倍功半,走弯路甚至错路,劳神又伤财。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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