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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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常见焦点问答之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婚姻房产纠纷问题作出了新解释。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婚姻房产纠纷十个常见焦点问题解释如下。


2、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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