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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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之(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行政诉讼 |1045人看过

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


我国并没有成文法意义上的既判力制度,导致实践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到底有着怎样的拘束力,在多大范围和时间内发生效力一直存有争议。


就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而言,其本身不能作为上诉或再审对象,再审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通过申请检察监督要求再审的对象还是原生效裁判,而且根据《解释》第420条规定,此后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不受驳回裁定的影响。


也就是说,驳回裁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对与错,上级法院驳回了一方的再审申请,并不意味着下级法院必然不会再审改判。


另外,驳回裁定没有形成力,不能作为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依据;没有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没有证据预决力,不能视其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驳回裁定效力主要为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后程序法官的心理层面,驳回裁定特别是上级法院的驳回裁定客观上还是起到一定作用。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王朝辉,最高人民法院,转自:诉讼无界,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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