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
某一方想要提前退租的情况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2015年9月20日
这一天,万里无云,风和日丽
某装饰公司同王某、刘某两夫妻
愉快的坐下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过了一年,合同还没到期
他们双方却因为合同的解除
产生了纠纷闹到了法院
原来,他们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但2016年9月12日,某装饰公司就腾空迁出了房屋,之后自行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并将钥匙及门禁卡归还。
不过某装饰公司认为王某、刘某没有经过其同意,单方面的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两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告到了法院。
他们在法院是怎么说的呢?
原告某装饰公司
被告王某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带人来看房,其后告知诉争房屋已租给其朋友公司,单方面的解除了租赁合同,构成严重违约。
我要求王某和他的妻子双倍返还租金103880元并且支付给我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王某、刘某辩称
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从诉争房屋内搬空,并自行前往物业公司结清了其承租期间的物业费和水电费,将房屋钥匙交还两被告,并以短信方式告知。被告通过微信将剩余租金及押金等退还原告。
9月2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租房款收据》,载明: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已于2016年8月12日终止,双方已将租金等相关费用结清,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两被告在租赁期间共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总额为40681元。
综上,原、被告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本院认为:通过短信及微信沟通记录、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租房款收据》以及原告迁出后自行缴纳物业费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房屋腾空时间以及费用结算等均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主张合同系两被告单方解除、原告的物品系两被告强行搬出,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某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某装饰公司负担。
想要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
房东与租客协商一致退租
但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呢
提前退租要注意的问题
1、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
房东和租客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