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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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大法律误区之(六)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4人看过

不少公民对婚姻法内容存在原则性的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对一个人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所以此文的目的,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尽可能理性的妥善处理好你们的婚姻纠纷。


误区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道德调整,依*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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