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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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返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1人看过

关于彩礼的返还


1、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彩礼的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2、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3、谁能起诉要求谁返还彩礼?


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也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即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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