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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1次举报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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