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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52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二)


11、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如何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3、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已经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履行合同的请求。

14、出借人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足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5、借款没有支付给单位而是支付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借款单位抗辩没有收到借款,其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只要有其他证据支持,也可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

1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否仅凭转账凭证注明的资金用途内容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交付的,不能单凭转账凭证上注明的资金用途来判定争议资金的性质,而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否则,误判难免。

17、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8、职工以“暂支单”的形式领款,能否据此认定与单位有借贷事实?


如果职工领款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比如业务招待、出差、采购等,不能依据暂支单认定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如果发生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如果单位坚持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起诉。如果职工领款是因私人原因,与单位工作任务无关,比如个人或家庭用款,可以认定其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此时是平等主体。

19、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0、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注意借贷资金交付证据的完整性


为了避免争议,民间借贷出借人最好避免现金交付,而应直接向借款人转账。如果需要委托他人转账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付款文件,同时保留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汇款用途栏一定要如实填写借款等字样,以便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


注:本文系转载,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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