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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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770人看过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另外,根据《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2号第(十五)的规定,用人单位送达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署名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省级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能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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