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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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抵债房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651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29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我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借房屋买卖幌子,隐瞒高利借贷之实,同时办理委托售房和房屋抵押公证,是变相的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后,房屋被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行为既纵容了高利贷非法活动,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抵押登记秩序,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此外,从买房人角度来看,在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在售房屋时,一定不要急于交易,要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弄清楚实际交易人和房屋产权人的关系,避免购买抵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


实践中有很多公证委托售房的,如何避免买到抵债房?买卖抵债房的合同一律会被撤销吗?


所谓的出售抵债房,实际上是指民间借贷关系的贷款人(出借人)以委托售房形式变相处理借款人房屋的情况。购房人如果购买此类房屋时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或者与代理人恶意串通的,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且,如果借款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的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一般参照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的房价不到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当然,法院也需综合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总之,如果购房人发现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只顾贪图便宜,一定要仔细审查代理权限。必要时,可以要求与房主当面确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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