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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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与事实不符能否要求索赔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545人看过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几个条件: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联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做出非常明确具体的承诺,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的价格以及购房人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按照以上规定,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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