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交易日益频繁,不少消费者已注意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的重要性,但对开发商提供的、交定金时签订的认购书却认识不多。这些认购书往往只规定购房者责任,对开发商应负责任却只字不提,且对房屋要素标注不全,有购房者因此导致权益受损。昨日采访中,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要约,但它是购房过程中的一环,有关部门也应对此加以规范。
目前,法律上只规定商品房买卖要使用由建设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对认购书还没实施强制规范,只是明确,标注了房屋结构、朝向、金额、面积等要件的认购书是有效的,但其中并没明确必须注明房屋性质。同时规定,消费者签下认购书,但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反悔而起诉的,如此前开发商没有获得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则两者签下的认购书不成立,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认购书也就不产生法律效应了。目前认购书多由开发商提供,“面孔”不一,不利于消费维权。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加以规范,并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如开发商推行不规范认购书应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