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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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过高能否调整?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65人看过

酌情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可以作为本案违约金是否应该予以调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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