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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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很多公证委托售房的,如何避免买到抵债房?买卖抵债房的合同一律会被撤销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410人看过

所谓的出售抵债房,实际上是指民间借贷关系的贷款人(出借人)以委托售房形式变相处理借款人房屋的情况。

购房人如果购买此类房屋时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或者与代理人恶意串通的,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而且,如果借款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转让的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一般参照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的房价不到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当然,法院也需综合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总之,如果购房人发现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只顾贪图便宜,一定要仔细审查代理权限。必要时,可以要求与房主当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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