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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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私人律师 |371人看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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