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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新规施行: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一定要报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353人看过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报警,有些选择私底下自己协商解决。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哪些情况是一定要报警的呢?


当事人应报警的情形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该立即报警。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还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4、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财产损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要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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