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经济受到损失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寻求的一种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过错方对损失的一方的补偿。如一方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感情,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如对孩子的抚养费。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应该得到支持。
2、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符合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此类的精神损害适用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