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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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中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502人看过


   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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