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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公司股票期权等财产怎么分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1次举报

在离婚诉讼中,卢女士要求对赵先生获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赵先生则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如赵先生未行权则无法分割。赵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获得期限在两年后,如果赵先生在此之前辞职等,该股票就作废了。

最终,法院以卢女士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卢女士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律师提示: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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