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 可酌情返还彩礼
彩礼不仅是种习俗,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它相当于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这附加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离婚析产案件涉及退还彩礼请求的,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法院都予以支持酌情退还彩礼。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既然彩礼以登记结婚为前提,那么未进行登记结婚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理应退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后共同生活,是夫妻应该互尽的义务,否则两人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此种情况下,在双方办理离婚的条件下,男方有权起诉女方酌情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也是以离婚为前提。若结婚前,女方索要彩礼过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女方应将彩礼酌情返还。至于“生活困难”,依案情及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通常,若涉案彩礼是男方婚前举债给付,而婚后无经济来源保证偿还债务,或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都可认定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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