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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钻戒呢?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0次举报

结婚后,是不是两夫妻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错,以下八种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先计算出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 险


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某男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3、房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个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资未登记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规定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父母出全资已登记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方名下或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承租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以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奖牌奖金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象征,具有特定人身物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6、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在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7、军人复员费等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8、 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虽然钻戒是男方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所以,结婚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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