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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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订立合同法律常识之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23人看过

能。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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