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依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最高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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