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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21日 | 发布者:蒙建花 | 点击:3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6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审理经过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谭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68x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9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从201886日至2018816日的利息11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从2018817日起暂计至2018820日的利息130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6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由被告以每台380**元的价格代购四台二手大客车给原告,并由被告代办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按约定于20186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2018615日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被告承诺收到10万元购车款的当天交车给原告。但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表示无法交付车辆,并且原告所预付的12万元已经挪作他用,无法返还。经原告无数次追讨后,原、被告于2018721日签订一份《返还购车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已在2018720日付给原告1万元,余下11万元被告承诺在201885日前返还;如果被告在201885日前不能返还11万元,则从201886日起被告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返还购车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仍然没有依约返还购车款,又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仅于2018816日返还了1万元,被告同时承诺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购车款,同意承担一半的律师代理费,一审起诉被告同意承担2500元律师代理费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返还购车款协议书》、律师代理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61日,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替原告从广东东莞购买4辆二手大客车,每辆38000元,总价是152000元,由原告支付购车款给被告,被告办理购车的一切手续。原告于201864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于2018615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给被告。被告答应在收到10万元购车款的当天交车给原告,但是被告至今未交,故双方在2018721日签订了《返还购车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已在2018720日付给原告1万元,余下的11万元被告承诺在201885日前返还;如果被告在85日前不能返还11万元,则从201886日起被告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欠款为止等。2018816日,被告再次返还1万元给原告,并承诺如原告通过法院起诉追讨11万元,则被告愿意承一半律师费,一审起诉愿意承担2500元。被告尚欠10万元未予返还,故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帮其购买车辆,并支付了购车费用,但被告未完成受托事项,故双方签订《返还购车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购车款于201885日前返还给原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予以返还,但其至今尚欠10万元未予返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201886日至2018816日计付利息11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付2018817日起至被告清偿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所陈述的利息实质为协议书中的违约金的约定,故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故本院酌情调整为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符合双方约定,该费用标准亦不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某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给原告袁某某

二、被告谭某某向原告袁某某支付违约利息(利息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886日计付至2018816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18817日起计付利息至被告谭某某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谭某某向原告袁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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