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兵律师
刘昌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九龙坡区主任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343613800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北京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3:59)

咨询我
09:00-23:59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作者:刘昌兵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2022-08-24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法律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二、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的相关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200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创始合伙人、民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1500120********57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