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作出具体的书面约定,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没有进行书面的财产约定只能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对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财产的归属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在某些财产问题上并不能完全划分清晰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法律上存在的不足和空白,这就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结合实践情况进一步辨析明细完善。笔者从社会实际存在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尝试阐明。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组成工资部分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所说的奖金是指不包括在法律界定为“工资”的劳动报酬以外的额外奖金,如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奖金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从事的农业、商业性经营产生的经济收入,一方与他人成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经营获取的利润。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作为财产性收益夫妻另一方可与权利人共同享有,具体是指夫妻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婚前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在婚后取得时,应作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前已经可以取得的继承财产,婚前未能及时得到,婚后实际取得,亦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如投资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获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对于一方婚前已经实际取得部分,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应列入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后取得的失业保险金是基于劳动就业后的延续性生活保障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符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条件的夫妻取得的保障金,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赔偿金也应列明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该一次性费用的财产性质须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决定,要按照结婚年限乘以军人得到的费用数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年龄)的数字得到的金额。计算公式即:结婚年数×军人得到的费用数额÷(70—入伍时年龄)=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分为婚前部分和婚后双方约定为个人的财产部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婚前的财产。
实践中经常遇到婚前一方购买预售房屋产生的权属问题,因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预售房屋在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的判断,一方在婚前已经与房屋销售方(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确定将登记为一方时,事实上已经初步确定房屋产权人为婚前一方,交付房屋、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是履行买卖合同的后续行为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确认,按照不动产登记公示准则登记在一方名下,该财产已经属于个人财产,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
倘若婚前一方出资、另一方资助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中未将资助一方列明,房屋登记时亦未列明资助一方为产权共有人,属于资助一方对其财产共有权的自愿放弃,仍应定性为个人财产,该资助款项属于财产赠与。离婚时享有产权方应考虑资助部分的增值,并适当补偿资助一方,以显示公平合理原则。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受伤后获得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遗嘱、赠与行为具有强烈的个人意愿,笔者认为,遗嘱被继承人、赠与人有着明确具体意愿时应直接断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意愿含糊其辞、似是而非出现歧义时,应联系遗嘱继承人、受赠与人的配偶与被继承人、遗嘱人的交往、情感历史等因素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析作出判断。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有日常生活所需仅为一人单独使用的衣服、首饰、鞋帽、化妆品、清洁用具(剃须刀)、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用具、专业书籍、专业设备等。具有符合个人长期使用习惯的手机、乐器、办公电脑、修理工具等。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属于家庭共用物品,一般不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一方享受的医疗、生育保险属于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予以理赔的范围,是一种支出性财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亦或个人财产,如因此得到货币补贴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进行划分,实践中通常以夫妻结婚登记时间为界限予以区分婚前和婚后,借以分别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需要注意该财产权利是否在婚前已经可以确定为一方所有,如能确定,应为一方财产,反之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