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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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

发布者:徐洪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588人看过

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决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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