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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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成功案例

发布者:徐洪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816人看过

2007 年,原、被告相识于天堂镇内洞,2008年5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12月14日生育儿子岑某乙。2009年4月21日,双方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出生前双方感情尚好,但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就性情大变,经常打骂原告,不务正业,又赌博,并且在外有第三者。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曾于2012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后,被告并没有半点悔改之意,而且变本加厉。2014年3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从2013年12月24日开始与被告分居,经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到2015年4月14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2014年元宵节过后,被告已经外出,没有同原告见过面,亦没有给钱儿子作生活费。因此,原告确认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再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下去了,所以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岑某甲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交相关证据到庭质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岑某甲虽是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婚姻有一定的基础,但被告岑某甲并不珍惜家庭的幸福生活,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无责任感,长期外出,不履行家庭义务,缺少对原告及儿子的关爱,致使原告产生离意。原告在此前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由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或被本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并无沟通,夫妻感情亦得不到改善,至今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对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因原、被告的儿子岑某乙一直以来由原告携带,并随原告在其外祖父母处生活学习,故从有利于岑某乙的生活学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岑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较为适宜,故原告请求儿子岑某乙由其携带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问题。因原、被告均为农村农业人口,被告无固定工作,故结合本地农村生活水平,由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缺席判决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岑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岑某乙由原告曾某某携带抚养,被告岑某甲从2015年7月份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给原告,直至儿子岑某乙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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