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莎莎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某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莎莎,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谢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经联系某赌博网站老板“某某”,先后为某赌博网站投放广告。被告人黄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处,购买大量QQ号、微信号、手机、电脑作为工具,并雇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量QQ、微信群中发送关于某赌博网站发展代理、招募赌客的推广广告。被告人黄某共计收取广告费共计5万余元,其中支付李某工资11500元、黄某1工资1300元左右。
在投放广告期间,被告人黄某经上家发展注册账号成为某赌博网站的代理,使用“某”代号为某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并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按照下线投注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赌博平台的返点。被告人黄某发展下线至少60余个,共计返点获利至少16000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又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视退赃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谢莎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系主动归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前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6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搜查笔录,工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每日完成的任务,每日基本工作,户籍信息,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某后台数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又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